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员育人机制,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创建优良的育人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教研室(系)主任、学院教学督导、各班班主任等组成。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遵循高校学生人才培养规律,围绕学校和学院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1、研究学生工作规律,关心学生生活,了解学生动态,解决学生教育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抓好学风、班风建设;
3、抓好专业思想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4、指导、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各类竞赛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5、对评奖评优工作、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和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的选拔、推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做好对家庭贫困、学业困难、心理障碍、违犯纪律等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帮扶工作;
7、针对学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会议事规则
1、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2、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临时会议或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3、学生工作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有效。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