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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志愿服务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4-0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1.曲阜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志愿服务体系是由我院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广大师生组成的青年先进体系。主要由地理与旅游学院团委志愿者服务部负责,并接受曲阜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党委的指导。

2.志愿者服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努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推动我院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成,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学院乃至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及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3.志愿者服务部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指导宗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目标准则。

4.志愿者服务部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服从全市和全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整体安排,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合法权益。

5.志愿服务体系由培养、管理、记录、表彰体系构成。

第二章 志愿服务培养体系

1.借助实训体系,建立完善学生志愿服务制度。

学院实训体系以岗位能力培养为目标,由浅入深,将志愿服务贯穿始终。大一,注重认知实践,推行自发性志愿服务;大二,注重专业实践,推行指导性志愿服务;大三,注重岗位实践,推行自觉性志愿服务。出台了一些实践制度保障了志愿服务的有序、持续发展。在领导和保障机制上,加强统筹协调。在学院层面,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教学、宣传、财务、后勤等各部门协调配合。

2.成立专业社团组织,全面开展志愿服务。

学院成立了阳光志愿者协会,义工协会等学生社会团体。社团都已经形成自身的组织架构。管理办法以及特定的服务领域与固定的服务地点。协会初步形成了与学院评奖评优及奖学金制度相结合的机制,激励志愿者保持持续的服务热情。

3.依托专业优势,推行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

培养学院志愿者具有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助人的基础性知识,掌握个案、小组、社区三大社工方法与心理咨询技巧。通过与外部基金会、公益组织联系,以项目的形式资助社团发展与志愿服务。

4.抓住重大契机,广泛开展学生志愿服务活动。

坚持把志愿服务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一是以重大活动为载体深化志愿服务。二是以常态活动拓展志愿服务范围。

5.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志愿服务的精神。

坚持把志愿服务作为学校育人的重要环节,融入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宣传引导,帮助学生全面成长成才。一是广泛开展迎奥运、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系列活动。二是把志愿服务文化作为学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扎实做好志愿服务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 志愿服务管理体系

参与志愿服务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志愿队的有关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

3对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向本协会推荐队员和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5参与志愿者相关日常工作,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6请求本志愿服务队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7有退队的自由,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志愿服务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条例管理细则,执行决议,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关心集体,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待人有礼;乐于助人,敬老爱幼,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良好的工作热情,有强烈的奉献精神;

3参加、影响他人参加志愿活动,按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志愿者服务部报告活动情况;

4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维护志愿者声誉及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形象;

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7在学院团委的授权和监督下,规划、组织各种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和拓展活动;积极主动配合学院开展各种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协助学生会工作;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及其它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

8服务者工作或活动开展每次须授权负责人负责该次活动全程安排,各工作成员应听候负责人的安排,有组织有纪律开展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必须征得负责人同意并出示书面形式请假条方可请假;

9由负责人记录本次活动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及工时记录登记,并及时整理活动资料、总结,记录入档。

第四章 志愿服务记录体系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1.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2.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3.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4.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5.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6.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7.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8.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记录;

9.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第五章 志愿服务表彰体系

符合下列条例者,给予表彰奖励。

1.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精神;

2.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形象,工作踏实肯干,成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评价较高者;

3.积极参加活动,有纪律,高质量的完成活动者;

4.严格填写服务认证表,考勤严格按照服务认证表来评优;

5.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6.对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团体,经协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7.每学期参加社区援助活动、敬老院献爱心等志愿活动者加2分,(注:每一学期参加该类的志愿活动的不论次数、工时长短都只加2分)参加院级组织的志愿活动,加1/人次,校级2/人次。按次计分,加至6分则不再累加);

8.学生(学生会成员除外)听从指挥,积极参与并完成学院交办的义务劳动或其他临时性任务者,加1-2/人次。

第六章 附则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本院合作,由志愿服务服务部招募志愿者;

2.志愿服务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学院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学校以及合作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3.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4.本条例自201947日起施行。

来源:地理与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