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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实习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4-06-26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实习实验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目的与要求

1.实习实验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过程。

2.实习实验的目的在于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通过深入社会,使学生熟悉国情、社情、民情,丰富学生的社会经验。

3.实习实验是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学生实习成绩及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4.学生实习实验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实验或实习报告。综合实习报告不少于3000字。在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实习的,实习结束后必须提交由实习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实习鉴定表和不少于3000字的调查报告。

二、实习实验方式与时间

1.实习实验的主要类型:课程实验、课程野外实习和综合野外实习。

2.实习实验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下经院办公会议研究调整实施计划。

3.生产实习方式采取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指导教师。自主实习,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提交加盖实习单位公章的《生产实习联系表》。

三、实习组织与管理

1.实习工作在教学院长协调下,实行实习领导小组、实习指导小组、实习指导教师三级管理。

2.教学院长协调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实习前的动员、实习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工作总结等。

3.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实习年级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代表等。

4.学生的课程野外实习、综合野外实习需由辅导员参加,负责学生的组织管理,确保实习安全。

5.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期间的业务辅导。

6.实习用车及相关财务结算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

7.长途野外实习由学院负责给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一)实验教学

1.根据各专业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任课教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验教学实施计划。

2.各专业课程的实验课程实施计划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3.实验教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学时、实验地点、实验分组等。

(二)课程野外实习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由任课教师于实习前一周提出课程实习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安排相关实习事项。

(三)综合野外实习

1. 学院于实习前成立实习指导小组,召开实习动员会,进行安全、纪律等教育。

2.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修订实习指导书,并于实习前两周发放给学生。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统一讲解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等。

3.野外综合实习期间实习年级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安排食宿、管理实习经费开支。

4. 实习指导小组于实习前做好实习经费预算,并提交教学院长审核,由院长审批后实施。

(四)生产实习

1.学院应于实习前组织实习动员,向学生宣讲实习的目的、介绍实习基地情况,加强纪律教育、安全教育、保密教育等,便于学生选择实习单位,为自主实习的学生留足联系实习单位的时间。

2.由教学院长、实习年级辅导员和相关专业教师负责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和业务指导。实习期间,应定期与实习单位沟通,到实习单位检查学生实习情况。

3.为进一步拓宽学生实习渠道,扩大学生择业空间,允许部分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自主实习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与集中实习同步进行,与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基本一致。要求自主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工作开始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自主实习。

(五)教育实习

1.为了保障实习质量,原则上教育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

2.学院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安排实习动员、总结等。

3.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教学实习指导工作。

4.学院教学委员会和院领导定期到实习学校听课(不少于两节),了解学生课堂教学实习情况。

5.学院在实习结束后举行教育实习总结暨讲课比赛,对于在实习和讲课比赛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证书给予奖励。

四、实习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三天以内由实习指导老师和班级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3.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4.不得故意遗失和损坏实习单位物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实习用品,泄漏实习单位资料。

5.参加集中实习并同意住宿的学生,未经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与学校指导教师双重批准,一律不准离队单独活动,不准离队外宿。

6.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五、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学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按时提交实习实验报告、总结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记录相应学分。

2.指导教师应当在学生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提交学院教务员。

3.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零分)记:

(1)未参加实习或者实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的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2)实习总结报告、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项缺失或所在实习单位初评成绩定为不及格的;

(3)实习期间由于违反学校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纪律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实习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5)实习实验报告、实习总结报告或者其他实习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

地理与旅游学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